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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以地段相連,且於公開標售時當場主張優先購買者或接獲出售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者為限。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投標須知內訂明,並應於公告標售前十日,通知其到場主張優先購買權或出售前,通知其優先購買。
前項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