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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測區之地面控制點測量計算完畢後,應即填寫成果表,繪製展點圖 (五萬
分一) ,編寫測量經過,連同觀測手簿及計算成果,裝訂成冊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