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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垂直角觀測,採用對向觀測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二測回,垂直角記簿記
至秒止。同日同站各方向之指標差,不得超過二十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