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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施行設標測量時,測量機關應先將測量地區及測量時間並摘錄測量標設置
保護條例及本細則有關條文通知各該管縣 (市) 政府。
縣 (市) 政府接到前項通知時,應即錄案並抄發各該有關條文在測量區域
內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