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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之圖表,應於發行前由申請人將圖表樣本十六份送請內
政部依法審查。
前項送審之圖表,以數值格式儲存於磁性媒體者,並應檢附該磁性媒體樣
本及其使用說明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