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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地圖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名額定為九至十一人,由內政部指
派主管業務有關職員或技術人員,並聘請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交通
部暨行政院新聞局業務有關人員及對地圖有研究之專家二人至四人充任之
,內政部主管司司長及主管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