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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送審圖表經審查認有錯誤者,應由內政部指明發交原申請人更正送請複審

複審費用依第十條規定減半繳納。前項複審之申請,應自通知到達之次日
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重新申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