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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抵押權、典權以外之他項權利者,除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辦理外,並得於申請時,請求徵收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左列情形者,得由地政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為扣繳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以剩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一、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地政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二、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