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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