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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
一、申請書。
二、第四條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予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專業代理人證書,
並發還前項第二款之資格證明文件;不合於規定者,應予駁回或通知其於
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之,並退還申請書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