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一、經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
二、領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
三、領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
登記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