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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立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處理專業代理
人獎懲事項。
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地政處長或縣 (市) 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正人士二人。
二、公會代表二人。
三、社會行政業務主管一人。
四、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若干人。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