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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