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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災低收入戶申請創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事業營運工作。
二、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融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