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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托育人員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二、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六、自我評量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七、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八、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托育人員係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其辦理前項登記,免附第六款及第八款所定文件、資料。
第一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以書面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