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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托育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虐待、疏忽或其他違反相關保護兒童規定之行為。
二、收托時間兼任或經營足以影響其托育服務之職務或事業。
三、對托育服務為誇大不實之宣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
五、巧立名目或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