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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指定處所提供員工子女之托育服務,準用本辦法規定。但第二十條之二規定,不在此限。
前項指定處所之環境設備,應符合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場地安全檢核;服務場地安全檢核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