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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