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8 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之服務處所應供住宅使用,其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服務對象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上。
二、玄關及主要出入口門淨寬度在八十公分以上。
三、衛浴設備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
四、置休憩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障個人隱私。
五、建築物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六、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急救箱及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