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機構式住宿照顧服務對象為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能力增進或夜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提供機構式住宿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