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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服務。
三、機構式服務:指以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服務。
四、居家照顧:指有協助自理生活照顧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經專業評估後由專業服務人員至其家宅中提供照顧服務。
五、友善服務:指到宅關懷身心障礙者,並支持其社會參與。
六、送餐到家:指提供餐食予無法準備餐食之獨居或家屬無法提供照顧之身心障礙者,解決其餐食問題。
七、居家復健: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對居家需繼續復健之身心障礙者,於其居住處提供復健治療服務。
八、生活重建:指於中途致障有生活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由專業人員於其重建關鍵期,提供心理支持及服務,以重新建構其獨立生活能力,協助其重建生活。
九、心理重建:指由專業人員應用心理學之原則及方法,協助處理身心障礙者之心理適應問題,重建其環境適應能力。
十、社區居住:指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組成專業服務團隊,以一般社區住宅房舍提供身心障礙者非機構式之居住服務。
十一、婚姻及生育輔導:指由專業人員應用專業知能及技巧,提供身心障礙者兩性交往、性教育、性諮詢、婚姻諮商、生育保健及親職等諮商輔導及協助服務。
十二、性教育:指提供身心障礙者性生理與性心理知識及認知、親密關係及身體接觸、人身安全之維護,促進性別平等及尊重。
十三、性諮詢:指提供十八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身體探索及暸解、建立性自尊、性行為模式、性伴侶關係之諮詢服務。
十四、家庭托顧:指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提供服務對象身體、日常生活及安全性之照顧服務。但不包括照顧其身心障礙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
十五、課後照顧:指由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人或團體等提供身心障礙者包含寒、暑假在內之國民小學課後照顧及國民中學課業輔導。
十六、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指身心障礙者得自我決定、選擇、負責,於均等機會下,選擇合適住所,平等參與社會。
十七、復康巴士服務:指提供身心障礙者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等設備之特製車輛,提供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交通服務。
十八、輔具服務:指協助身心障礙者輔具諮詢、評估、取得、使用訓練、追蹤、維修、調整等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