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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有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居家服務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遴用,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聘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