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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實業部得施
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換其負責人員。
四、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
五、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