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兩類以上之重要輸出業,得因必要呈准實業部,或依實業部之命令,合組
輸出業同業公會。
依前項合組輸出業同業公會時,其會內各業不得單獨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