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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每一公司行號之會員代表得派一人,其擔負會費滿三單位者得加派代表一
人,以後每增加二單位,加派一人,但至多不得超過七人,以經理人、主
體人或店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