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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審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文件備齊日起一個月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身心障礙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受理複查之機關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經審核符合資格者,以其文件備齊之當月起計算補貼或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