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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整合性服務。
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
一、社政:提供關懷訪視、經濟補助、托育補助、社會救助及其他生活輔導服務。
二、警政:提供人身安全維護、觸法預防與失蹤及行方不明人口協尋。
三、教育: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符合身心發展需求之輔導。
四、戶政:提供個案及其二親等血親之親等關聯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
五、衛生:提供就醫、預防接種、全民健康保險、藥癮、酒癮治療及心理衛生服務。
六、財政:提供稅務諮詢服務。
七、金融管理:提供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督導。
八、勞政: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九、移民:提供停留、居留及定居權益維護之協助。
十、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必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