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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托育費用、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應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幼兒身分證明文件、托育服務契約書、家庭狀況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其申請之費用,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逾期申請者,以文件、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