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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並送托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七千元;送托與政府簽約合作之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中低收入戶,並送托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送托與政府簽約合作之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前項各款送托之未滿二歲幼兒,其為第三胎以上子女者,每月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前條第一項符合補助資格之滿二歲未滿三歲幼兒,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弱勢家庭,指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家庭。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者,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