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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將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送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相關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其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四、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父母或監護人具前項資格之一,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或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居家托育人員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