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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生活扶助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補(扶)助,並得命其返還。但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一、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
二、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縣(市)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