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身心障礙等級分為十五等級;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依被保險人日投保金額乘以下列規定身心障礙等級之給付日數計算。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經診斷為身心障礙者,按給付額度之半數發給:
一、第一等級:給付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給付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給付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給付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給付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給付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給付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給付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給付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給付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給付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給付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給付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給付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給付三十日。
前項所定日投保金額,依被保險人經診斷為身心障礙當月月投保金額除以三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