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被保險人之身心障礙種類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睛。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或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