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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短期生活扶助實施期間,以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為原則;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延長實施期間,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