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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低收入老人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年滿七十歲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未滿七十歲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
二、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且其自行負擔金額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其補助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