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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六百元;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