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被保險人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繳款單後,除以金融機構轉帳繳納保險費者外,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或其他指定之方式於繳納期限內繳納。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寄發繳款單之次月十日前仍未收到繳款單時,應通知保險人補寄,並於期限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