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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基金運用局與保管機構所定委託保管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但依約需要以外文為之者,應附中文譯本,並以中文版本為主。契約條款之解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前項契約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解決糾紛之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
二、保管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三、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及忠實義務。
四、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情事。
五、其他依該契約保管性質,基金運用局認有必要訂定之事項。
六、保管費計算方式。
第一項契約得依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