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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基金運用局應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並就其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之。
前項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應載明事項,由基金運用局成立評審小組定之。評審小組由基金運用局指派人員及遴聘學者專家共計九人至十一人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專業投資顧問公司協助辦理。
委託經營之相關法律業務,基金運用局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前二項辦理委託經營所需之相關費用,應列入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
基金運用局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選定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辦理簽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或保管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前項管理費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固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基金運用局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本基金委託總額度百分之四十。本基金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