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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基金之運用情形,基金運用局應按月送勞保局。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勞保局應按月彙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備查,衛生福利部並應按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