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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繳總額,應填具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
被保險人經審核同意分期繳納者,應依保險人製發之繳款單所載金額及期限,按期繳納。經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