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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生活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協助進食。
二、協助更衣梳洗、被服及個人衣物清洗。
三、協助身體清潔、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
四、服藥提醒、住房及環境清掃。
五、疾病送醫、陪同就醫照顧。
六、提供代理購物、郵電服務。
七、老人自我照顧能力之協助及促進。
八、提供其他生活上必要事務之處理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