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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機構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機構式物理治療:
(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性活動訓練及指導。
二、機構式職能治療: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促進及訓練、治療性團體活動之規劃及帶領、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