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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緊急救援服務中心及服務對象宅端所需之下列設施設備:
一、緊急救援服務中心:
(一)於監控狀態下,中心及服務對象端得隨時雙向對談溝通及互動掌握現況之主機。
(二)系統異常時,仍能確保迅速、完整處理訊息之多重支援功能設備。
(三)外線狀況監控與異常警示及紀錄之設施。中心外線通訊線路狀況監控與異常警示及紀錄之設施。
二、服務對象宅端:發訊主機及無線遙控隨身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