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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膳食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住民營養狀況與需求之篩檢及評估。
二、視住民個別狀況與需求,設計及提供個人化飲食。
三、提供營養諮詢及飲食衛教。
四、提供營養、衛生且多變化之菜色。
五、對於進食能力不佳住民,提供輔助器具或協助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