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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爭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鑑定,審議會議開會時並得邀請列席說明。
前項鑑定,得依相關法規支給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