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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審議會議開會時,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申請列席說明。
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