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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人就本小組所為之協調結果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申請人於本部進行協調前,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請。撤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