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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具有社會工作、護理、法律、財稅、會計或地政等專業證照者與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代表,辦理執行機構及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監督事宜。
前項監督事宜以促進本辦法各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