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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認有接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必要時,應即通知相關地政機關及金融機構,限制機構移轉其財產,並得指定適當機關、機構或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執行接管任務,並公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接管之事由及依據。